民訴法(二)期中考(姜世民)
甲於民國112年2月2日起訴主張:「乙於108年4月1日向其借款新台幣180萬元整,約定借期二年,另由乙之妻丙為擔保還款,開立支票一紙,票面金額180萬元整。因屆期末還,告未果,爱依借款請求權,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訴之聲明:「被告乙、丙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80萬整自狀本送達翌日起至償日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息·」問: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是否符合訴訟標的特定性訴之聲明明確性其請求是否符合一貫性?
二、如本件甲在訴訟中變更對丙之請求權為票款請求權,法院發現應色罹於消滅時效,法院得否闡明之。
三、若乙主張系爭借款乃因甲威脅伊不得已而簽立借據,對此抗辯,甲明知抗辯屬實,卻否認之,甲是否違反何等程序法上義務?
四、若甲在訴訟繫屬中將對乙之借款債權轉讓予丁,問:甲是否仍具有訴訟實施權?訴之聲明是否應更正?
五、如被告乙在訴訟中,主張其與丙對甲有200萬連貨款權張于以抵銷,則甲可否追加請求確認乙丙對甲之 20萬貸款債權(抵銷後餘額)不存在?或丙得否反訴請求甲给付丙及乙抵銷後餘額 20萬元?如乙乃主張其與A對甲有連帶債權300萬元,A在本案一審審理程序中得否對甲提反訴請求150萬第三反訴?試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