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期中(陳洸岳)111-1
一、甲、乙旅行時住宿於丙飯店。甲、乙外出時將名牌服飾、購買之擺飾、珍珠項鍊及其他禮品、現金等装入名牌旅行箱後放置於房間内。外出期間中,丁欺騙丙飯店之服務人員謊稱受甲之委託前來飯店拿取旅行箱得逞。丁取得後將名牌服飾出賣予戊,珍珠項鍊贈與予庚,擺飾則作為清償對辛所負債務之替代品而交付,名牌旅行箱則出售給販賣名牌中古品商店壬、並將所得金錢一部分貸與給癸,所得款項花用後已所剩無幾。
甲、乙與各物品之取得人間的法律關係如何?(不需檢討丁 侵權行為部分責任的問題)
一、甲、乙旅行時住宿於丙飯店。甲、乙外出時將名牌服飾、購買之擺飾、珍珠項鍊及其他禮品、現金等装入名牌旅行箱後放置於房間内。外出期間中,丁欺騙丙飯店之服務人員謊稱受甲之委託前來飯店拿取旅行箱得逞。丁取得後將名牌服飾出賣予戊,珍珠項鍊贈與予庚,擺飾則作為清償對辛所負債務之替代品而交付,名牌旅行箱則出售給販賣名牌中古品商店壬、並將所得金錢一部分貸與給癸,所得款項花用後已所剩無幾。
甲、乙與各物品之取得人間的法律關係如何?(不需檢討丁 侵權行為部分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