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期末考(顏玉明)
安宏為竹薪運動經紀公司(下稱竹公司)之董事長,竹公司之公務支票簽發須蓋用公司大章及董事長安宏之印章,由會計阿堅負責保管上述大小章及公務支票薄。根仁為安宏之長子,年僅 18 歲但天資聰穎,又具超乎常人之體力及運動能力。111年國慶日時,阿堅陪同根仁參觀風城棒球場,根仁頗欣賞泉龍棒球隊之紀念球棒,遂令阿堅簽發發票日為112年 1 月 1 日,金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之竹公司公務支票乙紙予泉龍隊老闆A作為買賣的價金:根仁並在該支票加上連帶保證人之簽名,惟附記「限於A在 112 年 1 月 1 日前交付泉龍紀念球棒予根仁者」。A收受此張無記名票據後交付就讀國一之女 B,囑B於房東C來家收取房租時交給C以清償積欠房租。房東C來收取房租時,要求B找出A之印章並蓋於票背,C自行將被背書人欄填上自己姓名後,交予往來銀行託收。嗣後安宏因涉犯刑案遭到羈押,竹公司因而經營權易主,並於111年 12 月 31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董事長變更登記為惠弘,該公司之銀行帳戶及票據印鑑亦於同日完成變更。倘該紙票據屆期交換遭到退票,請問C得如何行使票據權利?受C請求之人得否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