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zales v. Raich
標題:Gonzales v. Raich
法院:545(裁判彙編) US 1(頁碼)
日期:2005
1.案件事實:
有嚴重病情的加州居民尋求依體恤使用法(Compassionate Use Act )購買藥用大麻。經查,官方得出結論,其中一名原告對於大麻的使用是完全合乎加州法律的,然而,聯邦人員仍沒收並銷毀它全部六株大麻。原告因此對聯邦檢察部門總長提起訴訟,請求對CSA的禁令。
證據:
2.程序歷史:
上訴者:Angel Raich(醫護人員提供) and Diane Monson (自行種植)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原審判決:
3.爭點:國會在其經濟權力下,是否得在合乎加州法律下,禁止民眾對大麻的種植與使用
- 經濟活動完全發生在州內部,聯邦國會得否取得管制權
- 適用到系爭發生在州內 為醫療目的合法使用大麻 是否違憲(適用上 而非表面上違憲)
4.法院判決:CSA對大麻的的規則合乎國會行使其商業權利,因為對家用大麻的保護對國家市場的供需有重大影響。鑒於難以分辨大麻是當地抑或外地種植,且對不法用途的擔憂,法院不難得出國會有管控州內大麻的製作與持有權的結論,以填補CSA規則的漏洞。
5.判決理由:
#先例:
Lopez案:商業條款(commerce clause)
聯邦可以管:州際通商渠道、州際通商裡用的工具、凡是可能對於洲際通商造成影響的活動
Pure local(intrastate):CSA可以管控小麥在州內種植自用、州際以及對外貿易的流通。
本案有詳盡規範,且為純粹商業管制,其他先例則為單一措施。
不同意見:
- 聯邦可以將州當作實驗室
- 涉及州內人民健康安去與福祉,係州的權限(警察權)
#審查標準:寬鬆。本案尚未對聯邦有影響。
政策原因
6.可適用規則:
商業條款允許國會在有重大州際經濟影響時,管制州內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