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ke v. Davey
Locke v. Davey
原告Davey要念宗教學位以便將來從事神職,但華盛頓州憲法不許資助宗教學位,(私立學校亦可申請獎學金),故主張其宗教自由受侵害。
一審輸二審贏
聯邦憲法下政教分離與宗教信仰自由的關係?
依照聯邦憲法,Davey應該會贏,聯邦憲法兩個條文(政教分離&宗教信仰自由)時常有衝突,但若國家將錢交給人民,人民依獨立且私人的選擇而將錢轉到宗教,即阻斷國家與宗教的「直接關聯」。原告Davey:國家給我錢,我去念神學。
惟依州憲法,州最高法院(對州法的解釋最有權威,故聯邦最高法院當然受此拘束)對政教分離規定之解釋,包括「間接資助」。脫離聯邦憲法。
先例,法律不得對特定宗教信仰有歧視。 Lukumi 動保案:針對宗教獻祭儀式規範,推定違憲(慘嚴格審查)。惟本案與Lukumi動保案有異,Lukumi動保案有刑罰與行政罰而本案無;且未直接限制人民修宗教相關的課,僅限制宗教學位;更有正當理由,實現州憲法政教分離。
原告爭取「public benefit to all」沒有主張政府一定要設獎學金資助,而是若政府決定設獎學金,則應一視同仁,非「financial aid」。
結論:未違反,州政府可以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