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bury v. Madison

標題:Marbury v. Madison

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日期:1803年2月24日

1.案件事實:

當事人:

  • 原告:馬伯里
  • 被告: 國務卿麥迪遜

證據:

2.程序歷史:

上訴者:

原告主張:請求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核發委任狀(依據1789國會制定的的司法法案)

被告主張:委任狀既然沒有按時送達,就失效了

原審判決:

3.爭點:

第一:馬伯里是否有權獲得委任狀?

判決認為總統的任命權是由憲法所規定,當總統在委任狀上簽名後,馬伯里已經獲得任命,不會因為國務卿是否核發委任狀而異,因此馬伯里有權獲得委任狀。

第二:法律是否應該提供救濟機會?

法律必須要侵害權利的行為提供救濟途徑,並無疑問

第三:向聯邦最高法院起訴,是否是正確的救濟方式?

否,來錯地方了。聯邦最高法院只就兩類案件有一審管轄權,至於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的是上訴管轄權。憲法規定的一審管轄權案件並不包括對政府官員發布強制令。因此法律抵觸憲法而不生效力。

(all cases affecting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and those in which a state shall be a party.)

4.法院判決:

馬伯里有權獲得委任狀。政府不給予任命令係屬違法,應有救濟管道(有權利就有救濟)。非政治問題(馬伯里係基於法律取得擔任法官的資格),故為權利救濟的問題,法院自得管轄。惟依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不應享有核發令狀的原始管轄權限。

5.判決理由:

先例:

政策原因

6.可適用規則:

法院可以宣判法律違憲:成文憲法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憲法最高性

法院可解釋法律:憲法條文需被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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