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bury v. Madison
標題:Marbury v. Madison
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日期:1803年2月24日
1.案件事實:
當事人:
- 原告:馬伯里
- 被告: 國務卿麥迪遜
證據:
2.程序歷史:
上訴者:
原告主張:請求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核發委任狀(依據1789國會制定的的司法法案)
被告主張:委任狀既然沒有按時送達,就失效了
原審判決:
3.爭點:
第一:馬伯里是否有權獲得委任狀?
判決認為總統的任命權是由憲法所規定,當總統在委任狀上簽名後,馬伯里已經獲得任命,不會因為國務卿是否核發委任狀而異,因此馬伯里有權獲得委任狀。
第二:法律是否應該提供救濟機會?
法律必須要侵害權利的行為提供救濟途徑,並無疑問
第三:向聯邦最高法院起訴,是否是正確的救濟方式?
否,來錯地方了。聯邦最高法院只就兩類案件有一審管轄權,至於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的是上訴管轄權。憲法規定的一審管轄權案件並不包括對政府官員發布強制令。因此法律抵觸憲法而不生效力。
(all cases affecting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and those in which a state shall be a party.)
4.法院判決:
馬伯里有權獲得委任狀。政府不給予任命令係屬違法,應有救濟管道(有權利就有救濟)。非政治問題(馬伯里係基於法律取得擔任法官的資格),故為權利救濟的問題,法院自得管轄。惟依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不應享有核發令狀的原始管轄權限。
5.判決理由:
先例:
政策原因
6.可適用規則:
法院可以宣判法律違憲:成文憲法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憲法最高性
法院可解釋法律:憲法條文需被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