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標題: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376冊,第254頁

日期:1964

1.案件事實:(維基百科參照)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載了題為「留心他們高漲的呼聲」(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整版廣告,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受到阿拉巴馬州偽證罪指控的辯護籌集資金,在廣告中提及了一些阻撓民權領袖的行動,但部分內容失實,而且涉及到蒙哥馬利市警察。儘管蒙哥馬利市民選市政專員L·B·沙利文並沒有在廣告中被指名道姓地點出來,但是鑑於他的職位,加上他的職責是監督警察部門,對於警方行動的失實批評被認為是對他個人的誹謗。

阿拉巴馬州法律要求,政府官員受到出版商的誹謗,必須書面要求出版商公開道歉,且在被告未執行或拒絕執行的情況下,方可要求懲罰性賠償,因此沙利文發出了書面要求。《時報》拒絕收回報道,並回信表示,「我們......很不解您為何認為廣告是在說您的,」並且「您如果願意,請告知我們您是依據什麼認為這個廣告是在影射您的」。沙利文並沒有回應,而是在數日後提起告訴。他還起訴了廣告中提及的四名黑人牧師:拉爾夫·阿伯內西、S·S·西伊、弗雷德·舒特爾斯沃和約瑟夫·洛里。在阿拉巴馬法庭的判決中,沙利文勝訴,獲賠50萬美元。

但是,隨後《時報》根據州長約翰·馬爾科姆·帕特森(John Malcolm Patterson)的要求,發表了致歉聲明。帕特森堅稱,該廣告指控他「在擔任阿拉巴馬州州長和阿拉巴馬州教育委員會主席時犯下嚴重失職和不當行為」。當被要求解釋為什麼向州長而非沙利文致歉時,時報的秘書官作證道:「我們這樣做,是因為我們不想讓《時報》發表的內容成為對阿拉巴馬州的反映,依我們所見,州長是阿拉巴馬州的象徵,也是州的合適代表,另外,我們在當時已經對廣告中所述內容的事實情況有了更多的了解,最後,廣告的確提及了州政府和州長擔任主席的教育委員會的行為......」而他在作證時表示,他並不認為廣告中「有任何文字是針對沙利文先生的」。

*民事案件~

當事人:

  • 原告:Sullivan(職責是監督警察部門)
  • 被告:紐約時報

兩造不爭執:廣告有事實錯誤(例:領導學生遭退學、學生被鎖在食堂中、警察包圍學校)、原告並未被明文寫入廣告中

背景:民權運動

為什麼紐約時報可以被告?「傳述」:做了要登的決定。我國刑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2.程序歷史:

上訴者: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原審判決:原告贏,紐約時報應賠償50萬美金

3.爭點:

(當時侵權行為法的損害賠償:構成妨礙名譽的侵權行為:只要講了一句會讓原告名譽減損的話即構成,且不需有故意過失。真實與否需被告證明。)

(1)部分事實錯誤的言論可以主張言論自由的保障嗎?yes

a公益有關言論

b錯誤言論在自由辯論時難以避免

c避免寒蟬效應:容許一定的錯誤

(2)法律已經賦予了被告「真實抗辯(原意是讓你不敢講假的)」了還不夠嗎?yes(因為錯誤的言論需被保護,且真實抗辯可能阻礙了真實言論進入言論市場(證人、物證難以取得))

4.法院判決:原告輸

5.判決理由:

部分事實錯誤的言論可以主張言論自由的保障

a公益有關言論

b錯誤言論在自由辯論時難以避免

c避免寒蟬效應:容許一定的錯誤

民事賠償對言論自由的影響恐高於刑事制裁,因為沒有刑事案件的程序保障,且刑事舉證責任高,又刑事一罪不二罰

原告需證明被告「真實惡意」:1明知道是假的還要講2對言論的真偽毫不在意(隱含要原告證明被告講的東西是錯的)(有理由相信是真的,不確定如果不查有可能構成上述2)(證明程度: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independent judicial review)

公務人員對誹謗或錯誤言論,不得請求損賠,除非係actual malice

本案,紐約時報沒有從自己的報導中查證,仍無真實惡意原則(主觀)。

 1因為紐約時報可信任廣告刊登者的名聲。

 2沒有查證不完全等於明知錯誤或對錯誤毫不在意(因為信任)(例:我國通傳法匿名爆料,無查證 即刊登,主觀上可能就構成「對事實真假毫不在意」)

(but台灣係合理查證(客觀)釋字509

原告對被告舉證真實惡意的要求提高,除了證明程度要清楚明瞭足以使人相信(一般民事是50%以上的,這邊約75%以上),也需要司法獨立判斷(不只陪審團)

原告名譽沒有被損害,侵害機關名譽 與 個別政府官員 係兩碼事

6.可適用規則:

(許多國家認為新聞媒體應有善良管理人義務,就像律師應注意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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